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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潘怡華林涵雯商啟泰

                 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允大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年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被告
林芮嘉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 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4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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