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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明道陳怡秀姚懿珊

原告
李吳笑蓉
原告
李玨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尹麗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告
立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曦函
被告
林沅錡

      黃崇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沅錡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2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李玨玲、尹麗娟及李吳笑蓉均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李玨玲、尹麗娟及李吳笑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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