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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呂如琦吳軍良許自瑋

原告
趙彦群
原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怡嫻
原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雄
被告
莊文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文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許自瑋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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