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趙彦群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怡嫻 原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雄 被 告 莊文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文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