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附民原告 華亞泰越印商店即謝萬樂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附民被告 黎氏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