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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葉韋廷

  • 當事人
    邱莉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邱莉庭 詹照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林建璋 鄭福得 鄭文譯 張盛烽 金鶴聲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494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起訴狀所載。 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過失致死等罪部分,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7 年8 月7 日始具狀提起追加被告林建璋、鄭福得、鄭文譯、張盛烽、金鶴聲、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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