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5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政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7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89年度少調字第135 號為不付審理確定。於93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0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1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刑,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與③罪刑接續執行,於102 年1 月31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業於103 年1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12月30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龜山區中和路79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2.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並未檢驗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㈠、米白色粉末1 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實稱淨重0.28│
│    │含包裝袋1 只)        │    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        │
│    │                      │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
│    │                      │    第45A 頁)。                                        │
└──┴───────────┴────────────────────────────┘  
附表二:
┌─────────────────────────────────────────────┐
│不予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白色粉末檢品          │壹包│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