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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蕭世昌簡方毅呂曾達
  • 法定代理人
    袁鄭昭君

  • 原告
    一二一企業社
  • 被告
    陳登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原    告 一二一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袁鄭昭君 被    告 陳登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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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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