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蕭世昌、簡方毅、呂曾達
- 法定代理人袁鄭昭君
- 原告一二一企業社
- 被告陳登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原 告 一二一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袁鄭昭君 被 告 陳登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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