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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大鈞

原告
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徐瑞泯
被告
吳永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6 年度智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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