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9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育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29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查本院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290 號判決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之設籍住所,由社區受僱人員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各1 紙存卷可稽。經1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 日在途期間,是其之上訴期間至108 年6 月9 日即已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即108 年6 月10日代之,是本件上訴期間至108 年6 月10日屆滿。而被告遲至108 年6 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9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