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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11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明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明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明春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0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10月30日之前,則附表編號4 、6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3 、5 、7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4 、6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6 年9 月7 日│民國106 年6 月17日│民國106 年6 月18日│
│            │凌晨0時許         │晚間11時          │凌晨3 時26分許前某│
│            │                  │                  │時                │
├──────┼─────────┼─────────┼─────────┤
│ 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06 年度速偵字第43│106 年度偵字第1604│106 年度偵字第1604│
│            │59 號             │1 號              │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壢簡字第  │106 年度審易字第  │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    │1590號            │2863號            │2863號            │
│事實審├──┼─────────┼─────────┼─────────┤
│      │判決│民國106 年10月2日 │民國106 年12月27日│民國106 年12月27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壢簡字第  │106 年度審易字第  │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    │1590號            │2863號            │2863號            │
│      ├──┼─────────┼─────────┼─────────┤
│判  決│確定│民國106 年10月30日│民國107 年1 月22日│民國107 年1 月22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2890號│
│ 備 註      │107 年度執字第557 ├───────────────────┤
│            │號                │編號2 、編號3 經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                  │28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6 年6 月28日│民國106 年6 月28日│民國106 年6 月17日│
│            │下午2 時55分採尿回│下午2 時55分採尿回│晚間8時           │
│            │溯26小時內某時    │溯120 小時內某時  │                  │
│            │                  │                  │                  │
├──────┼─────────┼─────────┼─────────┤
│ 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06 年度毒偵字第  │106 年度毒偵字第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4752號            │4752號            │3807號            │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審訴字第  │
│      │    │1581 號           │1581 號           │1398 號           │
│事實審├──┼─────────┼─────────┼─────────┤
│      │判決│民國106 年12月27日│民國106 年12月27日│民國106 年12月27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審訴字第  │
│      │    │1581 號           │1581 號           │1398 號           │
│      ├──┼─────────┼─────────┼─────────┤
│判  決│確定│民國107 年1 月22日│民國107 年1 月22日│民國107 年1 月22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2885 │107年度執字第2886 │107年度執字第2887 │
│            │號                │號                │號                │
└──────┴─────────┴─────────┴─────────┘
┌──────┬─────────┬─────────┬─────────┐
│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6 年6 月17日│                  │                  │
│            │晚間8時           │                  │                  │
├──────┼─────────┼─────────┼─────────┤
│ 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
│            │3807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1398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民國106 年12月27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377號             │                  │                  │
│      ├──┼─────────┼─────────┼─────────┤
│判  決│確定│民國107 年1 月22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備 註      │106 年度執字第2888│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11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