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郡豐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郡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蔡郡豐因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復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 月,合計刑期為4 年8 月,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107 年7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104年度上易字1947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復再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 月,合計刑期共為4 年8 月,其於105 年6 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6993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