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雨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雨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雨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9日 │106年9月19日 │106 年10月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59│106 年度毒偵字第59│106 年度毒偵字第70│ │ │25號 │25號 │1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07 年度審訴字第30│ │ 實 │ │2號 │2號 │0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16日 │107年3月16日 │107 年6 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07 年度審訴字第30│ │ 判 │ │2號 │2號 │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7月16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07 年度執字第7990│107 年度執字第7990│107 年度執字第1124│ │ │號 │號 │6 號 │ │ ├─────────┴─────────┤ │ │ │編號1 、2 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42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