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依受刑人請求就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茲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