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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依受刑人請求就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茲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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