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呂世文陳郁融曾淑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名貴
被告
張勝勛
被告
林毓月
被告
弘鈺企業社
兼代表人
林秀碧
被告
奕凡鐵工廠
兼代表人
邱秋金
共同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賈鈞棠律師
被告
升峰企業社
兼代表人
江麗珠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被告
京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澔祥
被告
葉梅春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均應更正為「米酒#3包裝線檢修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