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章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章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章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52 號判決,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