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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呂如琦許自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章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章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章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52 號判決,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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