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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江德民曾名阜程欣儀

原告
宸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禹
被告
梁坤運
被告
顯為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詹詠成
被告
詹前文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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