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蕭世昌、徐漢堂、洪瑋嬬
- 原告曾省富
- 被告林大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省富 曾洪富 曾澣富 曾日富 曾玉鳳 曾玉美 鍾國豐 鍾淑蕙 鍾淑鈴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未提出委任狀) 被 告 林大耀 林森泉 李哲緯 陳登倫 李容華 溫富華 羅昱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同案被告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璧甄、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毛清正、邱添寶、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沛涵、環榮科技有限公司、陳榮襯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判決尚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對綽號「啟東兄」之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對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