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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蕭世昌徐漢堂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
    毛清正

  • 原告
    曾省富
  • 被告
    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省富 曾洪富 曾澣富 曾日富 曾玉鳳 曾玉美 鍾國豐 鍾淑蕙 鍾淑鈴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未提出委任狀) 被   告 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毛清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9 人對同案被告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璧甄、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沛涵、環榮科技有限公司、陳榮襯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判決尚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對綽號「啟東兄」之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對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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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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