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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呂世文李敬之陳郁融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福
被告
黃美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曾淑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敬之」。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8年8月27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曾淑君」為誤寫,應更正為「法官李敬之」。而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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