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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韋廷黃致毅顏嘉漢

原告
鈦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頡
被告
陳正傑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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