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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張明道姚懿珊陳怡秀
  •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 原告
    吳信賢
  • 被告
    鍾維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吳信賢 許睿姍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鍾維德 通德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被告鍾維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 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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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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