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張明道、姚懿珊、陳怡秀
- 法定代理人范振修
- 原告吳信賢
- 被告鍾維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吳信賢 許睿姍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鍾維德 通德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被告鍾維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 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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