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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明道姚懿珊陳怡秀

原告
吳信賢
原告
許睿姍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被告
鍾維德
被告
通德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被告鍾維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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