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8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維欣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48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釋放,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聲請,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48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107 年5 月4 日因認被告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停止戒治出所。嗣被告前開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被告於105 年9 月12日凌晨1 時55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於105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30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物;於106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15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4 至11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 、編號3 至11所示之物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13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附表: ┌──┬───────┬───────────┬───────────┬───────────────┐ │編號│名稱 │重量 │扣得時間、地點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共1.56公克│105 年9 月12日凌晨1 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 │ │安非他命3 包(│(因鑑驗取用編號1 ,使│5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9 月26日出具之編號UL/2016/9030│ │ │透明結晶) │用0.0038公克,鑑驗用罄│信陽街27巷15號前扣得 │1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5 │ │ │ │) │ │年度毒偵字第5271號卷第45頁)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驗前含袋毛重共0.25公克│105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 │ │因1 包(白色粉│(因鑑驗使用0.0025公克│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12月7 日出具之編號UL/2016/B059│ │ │末) │,鑑驗用罄) │環南路231 之5 號2 樓A │7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 │ │ │ │室扣得 │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卷第17頁)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23公克(│105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3公克 │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12月7日出具之編號UL/2016/B059 │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環南路231 之5 號2 樓A │8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5 │ │ │ │ │室扣得 │年度毒偵字第6764號卷第36頁)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19公克(│106年3月25日下午2時5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使用4ml 甲醇洗下袋內殘│許,在桃園市大溪區瑞安│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620│ │ │透明結晶) │留鑑驗) │路2段與勝利街口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2頁)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32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9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63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3 頁)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64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7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64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4 頁) │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74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4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61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5頁) │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41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2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60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6頁)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09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2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59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7 頁) │ ├──┼───────┼───────────┼───────────┼───────────────┤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12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4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58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8 頁) │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0.57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28公克,│ │月11日出具之編號UL/2017/309570│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49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