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正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蔡正傑 唐股 被 告 鄭曄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1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曄璋係鑫義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鑫義公司)之貨車司機,平日以駕駛貨車運送貨物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下僅稱路名)往八德區公所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1 時6 分,行經興豐路與介壽路2 段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介壽路2 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發生危險,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彎,適有簡偉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豐路由對向直行往鶯歌方向駛至,因措手不及,先行閃避失控倒地滑行,再與前開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致簡偉庭受有右股骨骨折、右肘及左踝擦傷等傷害。鄭曄璋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案發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案經簡偉庭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鄭曄璋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鄭曄璋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簡偉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