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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蕭世昌簡方毅呂曾達

原告
許知貽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鄧雅琳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鑫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告
鍾全華
被告
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毓

上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1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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