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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世昌潘怡華馮浩庭

原告
曾永良
訴訟代理人
曾翊祥律師
被告
葉佳豪
被告
天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淡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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