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
- 原告
- 楊蕎溱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鵬 同上
- 被告
- 林元生 同上
- 被告
- 楚榮行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顯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楊蕎溱於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59 號,對於被告林元生及楚榮行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