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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蕭世昌馮浩庭簡方毅

原告
楊蕎溱
訴訟代理人
范志鵬 同上
被告
林元生 同上
被告
楚榮行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楊蕎溱於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59 號,對於被告林元生及楚榮行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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