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楊蕎溱 訴訟代理人 范志鵬 同上 被 告 林元生 同上 被 告 楚榮行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楊蕎溱於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59 號,對於被告林元生及楚榮行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