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8號附民原告 湯名蘭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附民被告 曾志強 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周子雲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