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庭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庭安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於107 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於107 年12月5 日分別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方法,送達至上訴人位於臺東縣○○鄉○○村00鄰○○000 號住處,及寄存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方法,送達至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3 樓居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