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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董倫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 項,於上訴、抗告時,固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惟此項期間,原為便利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而設,若當事人係在看守所羈押或監獄執行,既無在途期間,即無適用上開條項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業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收受本件第一審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被告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依上開說明,計算上訴期間毋庸再扣除在途期間,是以,被告至遲應於107 年4 月30日(107 年4 月28日、29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07 年4 月30日)提起上訴,然被告遲至107 年5 月2 日始提出本件上訴狀,並經本院於同年5 月4 日收受,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本院收狀戳可憑,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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