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穎 薛勤倫 廖福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051號、第7240號、第9727號、第10900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56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李俊穎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4 樓居所內,在臉書申請成立「傑瑞之家@ 數位科技生活」網站。李俊穎明知「樂客導航王」之手機版及車機版程式及圖資為告訴人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分別於99年4 月2 日、100 年7 月19日開發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之衛星導航軟體,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在我國境內擅自公開散布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詎被告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先後於apk.tw網站下載「NaviKing 3D Ver.2.5.1.571 」檔案( 即Android 手機板) 、www .navito tal .cn .com網站下載「NaviKing-1 .9.51.1127 」檔案、「導航王k3」( 即車機板) 等透過修改程式碼繞過正版檢驗機制之盜版樂客導航王軟體後,上傳至其「傑瑞之家@ 數位科技生活」網站後供不特定多數人下載使用,而散布侵害勤崴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二)被告薛勤倫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金鉑先生車用品」負責人,並在YOUTUBE 影音平台申請帳號「金鉑先生車用品電動尾門」。被告薛勤倫明知「樂客導航王」之手機版及車機版程式及圖資為告訴人勤崴公司分別於99年4 月2 日、100 年7 月19日開發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之衛星導航軟體,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在我國境內擅自公開散布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詎被告薛勤倫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於106 年5 月起,向被告徐偉恩(另犯違反著作權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無線科技企業社」,以每台新臺幣( 下同) 1 萬1 千元至1 萬3 千元之對價,購入車用影音導航安卓機後( 下稱車機) ,利用被告徐偉恩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自google下載之「Na viKing-Android-HD-2 .93.0.120.apk」破解樂導客航王軟體後,安裝到所購買之車機( 即車機內搭載之樂客導航王A5i3DXPro 」軟體) ,對外販售。被告薛勤倫並將前開被告徐偉恩所提供之盜版軟體,拍攝以標題為「如何玩安卓機」之影片,上傳至所申請帳號「金鉑先生車用品電動尾門」之YOUTUBE 影音平台,供不特定人觀看,而散布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三)被告廖福達在痞客邦申請「小達電腦工作室部落格」,被告廖福達明知「樂客導航王」之手機版及車機版程式及圖資為告訴人勤崴公司分別於99年4 月2 日、100 年7 月19日開發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之衛星導航軟體,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在我國境內擅自公開散布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詎被告廖福達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於106 年11初起,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先後於apk.tw網站下載「NaviKing3D-Official-2 .5.1.564.apk」、www .navitotal .cn.com網站下載「NaviKing3D-2 .65.1.579.apk」、「NaviKing3D-2 .5.1.577.apk 」等透過修改程式碼繞過正版檢驗機制之盜版樂客導航王軟體後,以「樂克導航王全3DVer .2.5.1.564」文章為名,上傳前開連結至其部落格供不特定多數人下載使用,而散布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李俊穎、薛勤倫及廖福達係分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俊穎、薛勤倫及廖福達係分別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李俊穎、薛勤倫及廖福達分別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智易卷第102 至106 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