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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專堉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40號、107 年度偵字第3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專堉明知其用以「Gekkopod壁虎爬」之商品展示照片係告訴人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轉科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未經玩轉科技公司之授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向大陸地區廠商,擅自重製玩轉科技公司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之「GekkoPod壁虎爬手機支架」之產品圖片8 張後,在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昊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透過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線,再將上開照片以代號「Ultra Choice」之名稱,分別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前某時公開陸續傳輸至雅虎奇摩拍賣、蝦皮購物網頁上;於107 年2 月12日前某時公開傳輸至PCHOME商店街網頁上,另以代號「乖乖的生活小舖」之名稱,於106 年2 月中旬某時公開傳輸至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用以銷售外觀與玩轉科技公司上開產品相近之產品,藉此侵害玩轉科技公司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2條等罪嫌。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嗣由告訴人於108 年1 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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