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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世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世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4 、5 行原記載之查獲經過,應更正、補充為「嗣同日黃世璋致電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並向接線員警表示其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內且需要協助,俟巡邏員警前往,並於員警詢問黃世璋之過程中,其即主動表示前揭犯行,且隨後員警經其同意,於同日下午3 時55分許,在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吸食器1 個」」;「證據清單」之「證據名稱」編號四原記載「吸食器1 個」,應更正為「與本案無關之吸食器1 個」。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7 年6 月15日中警分刑字第1070030553號函附員警之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黃世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暨用剩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係主動聯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員警至其所在地,並於到場員警尚未發覺本案犯行時,即主動坦認本案犯行,並同意員警至其居所執行搜索,而扣得與本案無關之吸食器1 個,有上揭職務報告可參,嗣復受本院之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復曾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或已執行完畢,或受刑之部分執行後而獲假釋之寬典,此同有前引之前案紀錄表為據,詎猶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體健康之舉,更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程度甚低,因之,對類此質屬「自傷」之作為施予合宜之懲處藉示行徑之非價兼畀與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即可,唯逐一味漸次遞增累堆其刑而以峻罰相加,致應受之刑度遠重於因施用毒品容或衍生之多種實際侵及他人各類法益之犯行,須否如此、果否必要暨存何裨益,有否失卻責、罰之衡平性而逸離應擔之罪責極甚,更是否淪有本末倒置之疑,咸容具商榷之餘地,復其係在警方並無任何依據可對之採行干預性偵查作為之情況即自首本件犯行,是其自首對查緝本案之助益頗著,值獲輕處之利及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案發時其為「無業」,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供參,個人資力顯然不佳,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本案查獲之時雖扣得吸食器1 個,惟被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詢問時均否認前開吸食器為供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檢察官復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前揭吸食器1 個與本案確有關連,就前揭吸食器1 個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9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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