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77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天崑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8438 號),暨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5968、9043、9392、1125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合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夏天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夏天崑明知含有「Nicotine」(下稱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補充液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許可,不得擅自輸入,詎分別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所示之日期,委託不知情之嘉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報關人員,及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日期,委託不知情之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報關人員,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如附表所示進口貨物名稱之快遞貨物,各於同日自香港輸入如附表所載之含有尼古丁電子菸油補充液。嗣臺北關人員於如附表所示查獲日期,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進口倉執行勤務發覺有異,開箱查驗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電子菸油補充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夏天崑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㈡證人夏天崗、魯豫恒、廖育正、林啟盛於警詢之證述。 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5 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9 月26日FDA 研字第1060030369號、106 年11月3 日FDA 研字第1060038383、0000000000號、106 年12月25日FDA 研字第1060047479號函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8 月27日北普機字第1071033797號函文、107 年8 月20日北普機字第1071033803號函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11月3 日FDA 研字第1060038383號函附檢驗報告書各1 份、扣案物照片39張、個案委任書3 份。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補充液共計287 瓶。三、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之外,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不論供自用與否,皆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甚明;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產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被告委由快遞等相關業者從香港輸入之電子菸油補充液含有尼古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9 月26日FDA 研字第1060030369號、10 6年11月3 日FDA 研字第1060038383、0000000000號、106 年12月25日FDA 研字第1060047479號函附檢驗報告書各1 份,是該電子菸油補充液顯屬前揭藥事法所定之禁藥無疑。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共5 罪)。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嘉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報關人員為之遂行上開5 次犯行,均屬間接正犯,起訴書漏未論及,應予補充。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犯行,其先後輸入禁藥之行徑,係基於同一緣由、目的而為,彼此間在時、空上具密集性,各舉間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可徵其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被告所犯上開5 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無視法令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不僅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更漠視國人身體健康,所為殊無足取,再上開禁藥於輸入之際雖遭查獲而未流入市面,然此繫於偵查機關偵查之偶然,而非必獲,是被告上開犯罪行為,客觀上縱未對法益造成鉅量實害,但其僥倖之動機仍應非難,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該等禁藥之性質、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且深示悛悔之殷意,再既親歷本案偵查程序暨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若輔課一定負擔為戒並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 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6 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補充液共287 瓶,均屬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報關日期│查獲日期│進口貨物│進 口 報 單│含有尼古丁│主 文 │ │號│ │ │名稱 │ │之電子菸油│ │ │ │ │ │ │ │補充液數量│ │ ├─┼────┼────┼────┼──────────┼─────┼───────┤ │1 │106 年7 │同左 │Canister│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110 瓶 │夏天崑輸入禁藥│ │ │月7 日 │ │ │單編號:CX/06/0A4/E2│ │,處有期徒刑參│ │ │ │ │ │514 ,提單主號:160-│ │月。 │ │ │ │ │ │00000000,提單分號:│ │扣案含尼古丁成│ │ │ │ │ │000000000000 │ │分之電子菸油補│ │ │ │ │ │ │ │充液110 瓶均沒│ │ │ │ │ │ │ │收。 │ ├─┼────┼────┼────┼──────────┼─────┼───────┤ │2 │106 年8 │同左 │香物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43瓶 │夏天崑輸入禁藥│ │ │月22日 │ │ │單編號:CX/06/736/FQ│ │,處有期徒刑參│ │ │ │ │ │599 ,提單主號:160-│ │月。 │ │ │ │ │ │00000000,提單分號:│ │扣案含尼古丁成│ │ │ │ │ │000000000000 │ │分之電子菸油補│ ├─┼────┼────┼────┼──────────┼─────┤充液96瓶均沒收│ │3 │106 年8 │同左 │同上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53瓶 │。 │ │ │月23日 │ │ │單編號:CX/06/736/FQ│ │ │ │ │ │ │ │591 ,提單主號:160-│ │ │ │ │ │ │ │00000000,提單分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4 │106 年9 │同左 │SOAP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42瓶 │夏天崑輸入禁藥│ │ │月11日 │ │ │單編號:CX/06/526/6H│ │,處有期徒刑貳│ │ │ │ │ │619 ,提單主號:160-│ │月。 │ │ │ │ │ │00000000,提單分號:│ │扣案含尼古丁成│ │ │ │ │ │000000000000 │ │分之電子菸油補│ │ │ │ │ │ │ │充液42瓶均沒收│ │ │ │ │ │ │ │。 │ ├─┼────┼────┼────┼──────────┼─────┼───────┤ │5 │106 年11│106 年11│化妝品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19瓶 │夏天崑輸入禁藥│ │ │月8 日 │月9 日 │ │單編號:CX/06/736/QZ│ │,處有期徒刑貳│ │ │ │ │ │767 ,提單主號:160-│ │月。 │ │ │ │ │ │00000000,提單分號:│ │扣案含尼古丁成│ │ │ │ │ │0000000000 │ │分之電子菸油補│ │ │ │ │ │ │ │充液19瓶均沒收│ │ │ │ │ │ │ │。 │ ├─┼────┼────┼────┼──────────┼─────┼───────┤ │6 │106 年11│同左 │同上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20瓶 │夏天崑輸入禁藥│ │ │月9 日 │ │ │單編號:CX/06/736/QZ│ │,處有期徒刑貳│ │ │ │ │ │768 ,提單主號:160-│ │月。 │ │ │ │ │ │00000000,提單分號:│ │扣案含尼古丁成│ │ │ │ │ │0000000000 │ │分之電子菸油補│ │ │ │ │ │ │ │充液20瓶均沒收│ │ │ │ │ │ │ │。 │ ├─┴────┴────┴────┴──────────┼─────┼───────┤ │合計 │287 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