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馮浩庭
- 當事人范文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197、4371、50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文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范文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居所,以捲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欄檢,由其主動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7730公克)供警查扣。 ㈡於107 年6 月27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居所,以捲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於翌(28)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蕙滿汽車旅館309 號房,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6 月28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前,經警持搜索票對其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38公克)、海洛因殘渣袋1 包。㈢於107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2 樓201 室,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於107 年7 月29日凌晨5 時15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范文賢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北市艦毒字第308 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大安-1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海洛因殘渣袋1 包。 三、論罪科刑 ㈠罪數及罪名: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⒋被告上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查被告前①於94年間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②於9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0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①至③所示之罪其中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11月、7 月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37號裁定均減刑二分之一後與強盜罪所處7 年8 月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8 年7 月確定,於100 年12月6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迄102 年7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另查,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於偵查中辯稱其是自首,係在路上被警察盤查時主動把海洛因拿出來交給警方,惟縱令屬實而屬自首,然其嗣於本院審理中卻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方為警緝獲歸案,有本院通緝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大隊通緝案件移送書各1 份可佐,尚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而受裁判」要件不符,自不應依該規定減刑,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白色粉末1 包、白色透明晶體1 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二編號一、二「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鑑定書在卷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皆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毒品之外包裝袋部分,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外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故裝有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如附表二編號三曾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 包(經以乙醇洗下殘留物鑑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詳附表二編號三「鑑驗報告」欄所示毒品鑑定書),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 犯罪事實欄 │主 文│ ├───────┼────────────────────────┤ │ 犯罪事實㈠ │范文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犯罪事實㈡ │范文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 │ │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事實㈢ │范文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 │ │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一級│被告本案犯罪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零點柒柒參零公│毒品海洛因│實(一)施用所剩│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 │ │克) │成分 │餘,為警查獲之│室- 台北107 年2 月│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27日出具之UL/2018/│ │ │ │ │ │因 │00000000號濫用藥物│ │ │ │ │ │ │檢驗報告 │ ├──┼────┼───────┼─────┼───────┼─────────┤ │ 二 │白色透明│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本案犯罪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 │ │晶體 │壹點參捌公克)│毒品甲基安│實(二)施用所剩│7 年北市鑑毒字第30│ │ │ │ │非他命成分│餘,為警查獲之│8號鑑定書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 │ │ ├──┼────┼───────┼─────┼───────┼─────────┤ │ 三 │殘渣袋 │壹包 │經以乙醇洗│被告本案犯罪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即海洛│ │下殘留物鑑│實(二)施用所餘│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 │ │因殘渣袋│ │驗結果,確│,為警查獲之第│第0000000 號毒品鑑│ │ │) │ │呈第一級毒│一級毒品海洛因│定書 │ │ │ │ │品海洛因陽│殘渣袋 │ │ │ │ │ │性反應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