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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40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亭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文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3 樓居所,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再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甡甡路902 巷「桃源山水社區」停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及注射針筒3支。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文亭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7-L139)、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6 月29日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

㈢扣案之海洛因21包、甲基安非他命8 包、注射針筒3 支。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且持有之扣案毒品數量非少,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碎塊18包、粉末3 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色結晶8 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等在卷可考,自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該海洛因21包、甲基安非他命8 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注射針筒3 支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碎塊狀  │拾捌包(驗餘淨│檢出第一級│供被告本次施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    │        │重合計拾陸點伍│毒品海洛因│剩餘所持有之第│物實驗室107 年11月│
│    │        │貳公克)      │成分      │一級毒品海洛因│8 日調科壹字第1072│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粉末    │叁包(驗餘淨重│          │              │純質淨重合計7.21公│
│    │        │合計壹點貳壹公│          │              │克)              │
│    │        │克)          │          │              │                  │
├──┼────┼───────┼─────┼───────┼─────────┤
│ 二 │白色結晶│捌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        │合計拾壹點壹貳│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空醫務中心107 年8 │
│    │        │陸壹公克)    │非他命    │二級毒品甲基安│月3 日航藥鑑字第10│
│    │        │              │          │非他命        │74211 號、第107421│
│    │        │              │          │              │1Q號毒品鑑定書(純│
│    │        │              │          │              │質淨重合計10.9375 │
│    │        │              │          │              │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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