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車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被 告 陳宏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審易字第3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