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9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母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7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母宇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母宇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8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6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堂,於106 年1 月9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迄今僅提供86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竟未於履行期間內完成96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復經本署5 次以告誡函函知受刑人履行剩餘時數之義務勞務,然受刑人皆置之不理,足認受刑人並未改過遷善,並已動搖原判決認定受刑人當知所警惕而予緩刑宣告之基礎。綜上,本件受刑人顯非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其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74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8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6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堂,於106 年1 月9 日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僅提供86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而未於履行期間行期間內完成96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5 次發告誡函函知受刑人,皆未到署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誡函暨送達回證、義務勞務簽到表及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等影本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無履行前開緩刑所定負擔之意,且聲請人已依受刑人於106 年3 月23日報到時自陳將於106 年4 月6 日接受徵集入伍,預計於4 個月後退伍乙情,而將受刑人之履行期間延長半年期限至107 年2 月22日,詎受刑人仍未於上開期間內完成剩餘1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益徵其並未因受緩刑之寬典而心生警惕且知所悔悟,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並已動搖原判決認受刑人受此刑之教訓,即當知所警惕之緩刑宣告基礎,堪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9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