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844號),本院認本件不宜採簡易程序,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明勳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表示,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明勳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其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定碁有限公司」(下稱定碁公司)之負責人,從事水產品批發及零售業務,明知其於106 年10月2 日,以定碁公司之名義,自我國出口大閘蟹(即中華絨敖蟹)20公斤(下稱第一批大閘蟹)、103 公斤(下稱第二批大閘蟹)至香港並賣予「火火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火火公司)、「成隆行」之來源,其中一部分約10公斤乃係其友人張家瑋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鰻魚菜共生五股實驗基地」所養殖(第一批大閘蟹中約10公斤),其餘則係大陸地區所進口,並非來自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竟意圖欺騙火火公司、成隆行,基於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表示而販賣之犯意,委託不知情之報關業者即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錢國元,於106 年10月3 日(106 年10月1 日之申請,因文件不備,審核未過)、106 年10月11日,透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申請台灣省商業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核發原產地證明,並指示錢國元在原產地證明上之「Description of Goods;Packaging Marks and Numbers 」欄位,註記「養殖處: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並於106 年10月6 日、106 年10月11日分別取得台灣省商業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核發之原產地證明後,由蔡明勳以傳真方式分別傳予火火公司、成隆行,並由錢國元辦理上開大閘蟹出口至香港。嗣因香港特區政府食物暨環境衛生部抽檢發現蔡明勳出口之上開大閘蟹戴奧辛及戴奧辛多氯聯苯超標達每克 9.86皮克,經該部門調查火火公司進口之大閘蟹之養殖來源係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乃以電子郵件通知我台灣地區衛生福利部不詳部門,再經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剪報分案追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剪報分案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錢國元、張家瑋、陳三郎於調詢所為之陳述,固係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知有該項證據,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並無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依前揭規定說明,自有證據能力。又證人呂建慧之調詢證詞,則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異議,且其之證詞內容係對被告有利之證詞,亦應承認其證據能力,以資論駁。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然證人張家瑋於106 年10月18日係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未經依法命其具結,且未於本院審理時經到庭交互詰問,故該次偵訊證詞不具證據能力。 三、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 第3 款其他可信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得作為證據,均認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明勳固自承有於上開時間出口二批大閘蟹予火火公司、成隆行,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本案的兩批出口香港的大閘蟹數量非常少,會有這兩批貨是火火公司要我先寄少量的台灣大閘蟹給它們看樣品,火火公司問我有無台灣的大閘蟹,因為從民國105 年開始,大陸的大閘蟹無法出口到香港,我說有,因為我們每年都會進少量的大閘蟹苗來台養殖,因為台灣大閘蟹的苗都是大陸進口的,台灣大閘蟹苗都是大陸進口的。所以火火公司要我先寄20KG的貨給它的時候,我有先從中壢的蟹池先拿一部分,但因為陳先生的池是水利會的,不能跟我們簽合約,所以當時火火公司跟我要20KG大閘蟹我貨不夠時,有請張家瑋調一些給我,因為我們在大閘蟹苗進口時都是一起進口的,再依照比例放在養殖場,且張家瑋之前有欠我約100 萬的貨款,所以我有跟張家瑋說如果台灣大閘蟹在香港反應不錯的話,我們可以合作,在我第2 批貨到香港的當天,發生戴奧辛污染這樣的事情,我的貨沒有流到市面,也都銷燬了。戴奧辛的問題是環境污染造成的,並非人為投藥殘留,並非大陸的大閘蟹有戴奧辛就代表台灣也有,戴奧辛一般都是空氣污染,它的原因非常複雜,目前並沒有針對戴奧辛的檢驗標準,就是因為戴奧辛的原因很複雜。在以前,所有的國際貿易並沒有針對戴奧辛做檢驗,所以我們業者並不清楚戴奧辛的檢驗方法及標準,我們在進口大陸大閘蟹都是5,000KG 到10,000 KG 在進口,之所以出口這2 批大閘蟹,是因為我朋友想看看台灣大閘蟹的品質,因為我跟張家瑋都有在做,所以張家瑋給我第2 批130KG 的貨,我不會知道這批貨是哪裡的貨,我主要是希望張家瑋償還我的貨款,至於證書上地址的問題,也是火火公司說一定要我加的地址,這是當年香港臨時說的,在這之前完全不需加註證書或地址,所以第一批的情況是到香港時領不出來,火火公司才要求我加註產地,關於當年證書上的變更,以及臨時加註戴奧辛檢測的情況,都是沒有規範的,不僅香港,台灣跟大陸亦是如此,簡單說,戴奧辛是環境造成對人體的危害因素,並非業者主動因為投藥而造成的。這也是為何大多數國家,未制訂戴奧辛規章的原因云云;又辯稱:伊沒有在大閘蟹身上做標記,也沒有在網站上或其他地方做原產地標記。惟查: ㈠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稱其不確知其輸出之本件二批大閘蟹之來源地,且第一批20公斤大閘蟹,其中有一部分係其進口蟹苗後,在中壢區上嶺段536 號溜池養殖後所拿取,另一部分則向張家瑋調貨,第二批130 公斤大閘蟹則全向張家瑋調貨云云,又其於106 年10月18日調詢時本亦持上開辯詞,並堅稱其向張家瑋調貨時,係明確表示請其找產地在台灣之大閘蟹云云,然其亦於該次調詢供承:(問:承上提示,該產地證明書登載養殖處為「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 」,是否即你前述在桃園市中壢區承租的養殖場?)是的,但實際出口至香港的大閘蟹並非來自該養殖場。(問:據本處調查,你前述於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養殖大閘蟹,地主陳三郎證稱該池至101 年之後並無養殖大閘蟹之情事,你如何解釋?)我確實曾在100 年間向陳三郎承租該養殖場養殖大閘蟹,但因為成效不彰,且該溜池的所有權人為水利會,無法登記為養殖場,所以我在101 年後就未再向陳三郎續租等語。被告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經檢察官複訊時又供承:(問:你售予安東尼及成隆行公司之價格為何?)我以每公斤1000元的價格賣予安東尼及成隆行公司。(問:(提示大閘蟹產地證明書)該產地證明書登載養殖處為「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是否即你前述在桃園市中壢區承租的養殖場?)是的,但實際出口至香港的大閘蟹並非來自該養殖場。(問:為何你先前向主管機關表示「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 」,係106 年10月2 日出口至香港的大閘蟹之養殖場?)因為我不想把張家瑋扯進來。(問:你提供不實之養殖處資料給錢國元辦理產地證明,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是否暸解?)沒意見。我只是想幫我朋友,20公斤的貨而已,我沒有從中獲得什麼利益,產地的問題因為我是真的有在該養殖池投苗,只是我都撈不到蟹,而該地是水利用地,地主是不可以養魚的,地主偷養魚,我也借來偷養蟹,我想說我真的有投蟹苗在養,我就以該處名義為產地。因為20公斤這麼少量的貨,又不是常態交易,只是幫朋友,所以我就想說找張家瑋從台灣調一批貨出就好了等語。由此可見,被告辯稱本件第一批20公斤大閘蟹,其中有一部分係其進口蟹苗後,在中壢區上嶺段536 號溜池養殖後所拿取云云,核屬不實。 ㈡證人張家瑋於106 年10月19日調詢證稱:(問:蔡明勳於今年106 年9 、10月間,有無向你訂購大閘蟹?詳情為何?)蔡明勳今年9 、10月間並沒有跟我訂購大閘蟹,但他在今年9 月間有以微信跟我聯繫,跟我要幾隻臺灣養殖的大閘蟹,他說要送到SGS 檢驗,我因為長期從事水產蟹苗的進口養殖,在新北五股的暫置池有養殖幾百隻臺灣的大閘蟹,數量並不多,以往我確實曾提供他臺灣養殖的大閘蟹以便送檢,但今年我42歲太太陳淑容將於今年11月中生產,因為她是高齡產婦,故我今年已將事業暫緩全心照顧太太,我目前手上沒有臺灣養殖的大閘蟹,所以我告知蔡明勳沒有臺灣養殖的大閘蟹可以提供給他。(問:據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在本處調查時供述,定碁公司於106 年10月3 日出口大閘蟹至香港,遭香港海關檢出戴奧辛每公克含9.86皮克,超標0.5 倍,該批大閘蟹之來源係蔡明勳本人向你提供幫忙找檢驗合格且產地在臺灣的大閘蟹,後來張家瑋也順利調來一批20公斤的貨源給蔡明勳,是否如此?)如我前述,我今年並無提供蔡明勳任何臺灣養殖的大閘蟹,我最近一次進口大閘蟹係於10月9 日,且是向他併貨進口的,蔡明勳為何這麼說我並不清楚。(問:據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在本處調查時供述,他在106 年10月3 日將上述20公斤大閘蟹出口至香港後,在10月13日再出一批同樣向你調來的130 公斤大閘蟹出貨至香港,是否如此?)並非如此,如我前述,我係向蔡明勳併貨進口並交付報關費用給他,我10月13日並沒有提供130 公斤大閘蟹予他出貨至香港,蔡明勳為何這麼說我並不清楚。(問:據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在本處調查時供述,蔡明勳向你是以每公斤新台幣650 元的價格購買,再以每公斤1 千元的價格賣予安東尼及成隆行公司,是否如此?)並非如此,我的貨等級都很高檔,不可能是每公斤650 元這個價格,通常我的大閘蟹一公斤最便宜都要800 多元以上,且如我前述,我係向蔡明勳併貨進口並交付報關費用給他,至於蔡明勳為何這麼說我並不清楚。(問:據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在本處調查時供述,蔡明勳向你進前述兩批大閘蟹共 150 公斤大閘蟹之款項為9 萬7,500 元,目前尚未付予你,且你本身還欠蔡明勳100 多萬元的款項,是否如此?)我確實有欠蔡明勳錢,我有還他一些,目前還剩90多萬元,但並沒有前述150 公斤大閘蟹交易以及9 萬7,500 元的款項,蔡明勳為何這麼說我並不清楚。(問:本處因有關大閘蟹來源事項之供述與蔡明勳所述不符,本處現安排你與蔡明勳進行對質,你是否願意?)我願意等語。 ㈢經被告與張家瑋二人於106 年10月19日在桃園市調查處對質,其二人分別供稱、證稱:(問:據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在本處調查時供述,定碁公司於106 年10月3 日4 日出口大閘蟹至香港,遭香港海關檢出戴奧辛每公克含9.86皮克,超標0.5 倍,該批大閘蟹之來源係蔡明勳本人向張家瑋調貨,請張家瑋提供幫忙找檢驗合格且產地在臺灣的大閘蟹,後來張家瑋也順利調來一批20公斤的貨源給蔡明勳,惟張家瑋表示,他係10月9 日才開始向蔡明勳併貨進口,你二人之供述不合,詳情為何?)(被告稱)我確實是10月3 日前幾天的某日在張家瑋來我工廠的時候,我有請張家瑋幫我找20公斤的大閘蟹貨源,請張家瑋於10月2 日將貨放在我工廠,因為我的工廠有倉儲管理,本來就有之前大閘蟹調貨的貨源,10月3 日要出口至香港時,我請報關行人員錢國元直接去我公司的倉庫載兩件貨(每件10公斤,2 件共20公斤),隨後由錢國元辦理後續的產證與檢疫證,隨後寄送到香港。(張家瑋稱)蔡明勳有跟我要些我新北五股暫放池養殖的大閘蟹,但因為今年我陪我太太生產,大陸進口暫存的大閘蟹很少,所以我並沒有將大閘蟹送過去蔡明勳的工廠。(問:前述10月3 日大閘蟹調貨事項有無意見補充?)(張家瑋稱)我要更正我先前的供述,蔡明勳跟我提過調貨後,我是拿新北五股暫置池(新北市○○區○○路000 ○0 號)的大閘蟹,這批大閘蟹的來源是我今年2 、3 月間從大陸進口大約五十元硬幣大小的蟹苗,養到大概每隻一兩多的大小,我約在9 月底有拿一包十幾公斤的大閘蟹,放在蔡明勳的倉庫,我貨放了就離開,並沒有告知蔡明勳。(問:據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在本處調查時供述,他在106 年10月3 日將上述20公斤大閘蟹出口至香港後,在10月13日再出一批同樣向張家瑋調來的130 公斤大閘蟹出貨至香港,是否如此?)(被告稱)我在10月3 日這批貨送去香港後,有再跟張家瑋提香港那邊有調貨的需求,我跟10月3 日那次調貨一樣,請張家瑋將貨送準備好就送到我工廠的倉庫。(張家瑋稱)蔡明勳跟我提過後,我後來有再準備這批130 公斤的貨,係我跟其他業者買的貨,這批貨是來自於大陸,並非我新北五股的暫放池。對質結束後,證人張家瑋續證稱(問:前述定碁公司於106 年10月3 日出口大閘蟹至香港,遭香港海關驗出戴奧辛之大閘蟹之來源係否就是你9月底提供予蔡明勳的這批十幾 公斤的貨?)我不清楚,當時蔡明勳也沒告訴我這批貨是要拿出來出口的,如我前述,我當時是把這批大閘蟹直接放在他工廠的倉庫,他的工廠共有3 個倉庫,至於出口至香港是哪批貨,報關行業者是拿哪批貨我並不清楚,詳情要問蔡明勳才清楚等語。由上開㈡、㈢可知,證人張家瑋雖經對質後,改稱有自五股置放池拿十餘公斤之大閘蟹調予被告,另亦有向他人到處調貨130 公斤調予被告,然其仍堅稱被告未告知伊此等貨係要拿來出口用,是可見證人張家瑋根本不知其要調予被告之貨之來源不能來自大陸地區,而須係來自台灣地區甚明。 ㈣被告於上開調詢時與證人張家瑋對質後之106 年10月25日調詢時供稱(問:你於106 年10月19日在本處供稱,因為你於106 年10月3 日欲將大閘蟹出口至香港,所以委託錢國元協助出口報關,你會提供公司名稱、公司資料產品數量等資訊予錢國元去完成出口報關程序,錢國元就到你位於蘆竹區大新四街48號的定碁公司倉庫將20公斤的大閘蟹載運至桃園機場,當時該倉庫內所有之大閘蟹,來源為何?)因為大閘蟹只能存活7 到10天,所以106 年10月3 日出口至香港的大閘蟹,就可能是106 年9 月23日至26日之後進貨的,當時定碁公司位於蘆竹區大新四街48號的倉庫,從國外進口部分,有存放「陽澄之王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浙江省振楚公司進口的大閘蟹及「世界聯合水產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湖南省三建公司進口的大閘蟹,也有併「羅瑞爾企業有限公司」的大閘蟹,一起從大陸地區江西省及遼寧省(詳細的出口商我不清楚)進口大閘蟹;國內部分,也有跟基隆漁市批發市場採購,但基隆漁市的大閘蟹來源也是我前述幾間水產進口商所進口,國內另一個來源就是我日前所述,請張家瑋提供的2 批大閘蟹,如果是國內自己養殖的,就只有張家瑋所提供的。(問:據張家瑋所述,他只放了一包十餘公斤的大閘蟹到你位於蘆竹區大新四街48號的定碁公司倉庫,而出口至香港遭驗出戴奧辛的大閘蟹有20公斤,是否即為,除張家瑋所提供之十餘公斤,尚有其他來源之大閘蟹,是否如此?)是的,如我前述,當時尚有「陽澄之王有限公司」「世界聯合水產有限公司」及「羅瑞爾企業有限公司」所進口的大閘蟹存放在公司倉庫內,所以該批出口至香港的20公斤大閘蟹來源有張家瑋提供的,也有前述3 間公司自大陸進口的,但錢國元所取走的大閘蟹確切是何間公司所進口的,我也不知道等語。可見被告自承本件二批出口之大閘蟹,只有第一批之十餘公斤來自張家瑋,其餘均係自大陸進口之大閘蟹,而該等自大陸進口之大閘蟹之進口日期係106 年9 月23日至26日之後才向大陸進貨,即在本件大閘蟹出至香港之數日前,可見該等大閘蟹並非自大陸進口蟹苗,而在台灣地區養殖為成蟹後出口至香港(此一情形,原產地自屬台灣地區),而係自大陸地區進口成蟹再將此等成蟹轉出口至香港地區。被告末於107 年4 月18日偵訊時自承:(問:是否有於106 年10月2 日及10月11日,分別出口20公斤及130 公斤之大閘蟹至香港?)是。(問:該等大閘蟹之來源是否其中10公斤為張家瑋在新北市五股區所養殖,其餘則係大陸進口?)是。(問:為何會在台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簽章註記「養殖處: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我原本給對方貨時不用附任何文件,但對方表示從106 年開始進口之大閘蟹要附產地證明,一開始我寫台灣,對方說不行,而前開溜池我已經有養過幾年大閘蟹,所以才會這樣寫,但實際上這次出口的大閘蟹不是在這邊養的。(問:就養殖處記載不實的部分,涉犯刑法第255 條之妨害農工商罪是否承認?)承認。是以,被告本件出口至香港之二批大閘蟹,除其中第一批之中約十公斤之來源係張家瑋之五股暫放池外,其餘均係出口前數日自大陸地區進口台灣地區,再由台灣地區出口至香港地區甚明。 ㈤證人陳三郎於調詢證稱:(問:你目前管理水利會編號B-29之池塘,有無養殖大閘蟹等水產?)在5 、6 年前某日,蔡明勳及其友人共2 、3 人路過我家,看到我家旁邊有池塘,就進來拜訪我,並向我表示他是從事大閘蟹養殖、販售工作,他們會從大陸地區進口蟹苗來飼養,希望我可以將池塘借給他來試養大閘蟹,我心想若他能順利飼養成功,我也可以來投資,因此當時就無償借給他試養大閘蟹,但該次飼養沒有成功,蔡明勳之後就再也沒有來我池塘養殖任何水產了。(問:蔡明勳在100 年間借用你的池塘試養大閘蟹蟹苗的詳情為何?)蔡明勳當時有請專人(年籍、姓名等資料我不知道)到我的池塘種植水草及放養大閘蟹蟹苗(數量我不清楚),放養約1 年左右,他聘用的專人開始在池塘? 放籠子收成,收成期間約1 個月左右,但因為該次放養的死亡率太高,投資與回收報酬率不成比例,因此就向我表示不再進行第二次放苗,之後再看看,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再聯絡。(問:蔡明勳所開設之定碁有限公司於106 年10月16日出口大閘蟹一批至香港,遭香港海關檢出含戴奧辛,蔡明勳表示該批大閘蟹養殖場位於桃園市○○區○○段000 號之溜池,就是你目前使用之B-29編號之池塘,蔡明勳所述是否正確?)如我前述,蔡明勳在100 、101 年間曾一次到我的池塘試養大閘蟹,但該次放養失敗後,蔡明勳就再也沒有到我的池塘放養過大閘蟹,所以該批遭香港海關檢出含戴奧辛之大閘蟹不是蔡明勳在我池塘所放養的,至於蔡明勳為何要這麼說我也不知道。(問:蔡明勳於106 年10月18日向本處人員表示他在今年仍有在你使用之桃園市中壢區上嶺段536 號溜池(編號B-29) 放養了數萬隻的蟹苗,有無此事?)我不知道有這件事,我每天都住在這裡,我不曾看過蔡明勳本人或雇用專人來我的池塘放養蟹苗或放籠子收成等語。 ㈥證人錢國元於調詢證稱:蔡明勳在106 年9 月18日第一次跟我提及要報運出口大閘蟹到香港,及需要些文件,106 年9 月30日就正式委託我報運出口大閘蟹到香港, 並且傳了收貨人資料、INVOICE 及PACKING LIST給我,106 年10月1 日蔡明勳就請我先申請、臺灣的產地證明,但因為資料不足,所以審核未過,雖然審核未過,但蔡明勳仍請我報運出口, 106 年10月2 日我就直接到他位於大新四街的公司倉庫取要出口的2 箱保麗龍裝的活體大閘蟹,當天我到倉庫門口,公司員工再拿出來給我,我有檢查確認箱內所裝物品是大閘蟹,並稱重確認裡面淨重20公斤,我就直接載往機場報關,交給海關檢驗,並將委任書、出口報單、INVOICE 、PACKING LIST備好交給海關,另外我再備齊前述相同文件,到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動植物防疫局)辦理「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因為大閘蟹不需要任何的檢疫條件項目,所以動植物防疫局也沒有特別做什麼檢疫,該局會再到海關那裡確認出口的物品是否和報關物品相符,我在現場約等了1 、2 小時,才取得「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我再到國泰航空公司的出口櫃台繳交出口運費,繳清運費後將出口提貨單、「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INVOICE 、PACKING LIST交給櫃台人員隨飛機送往香港,到了10月3 日蔡明勳向我表示,還是需要產地證明香港收貨方才能收貨,我就在月3 曰馬上協助幫他申請產地證明,到了10月6 日產地證明才核發下來,我代蔡明勳收到產地證明後,再傳給蔡明勳,蔡明勳就將產地證明傳到香港那了。130 公斤的部分,蔡明勳是10月10日委託我報運出口13件各10公斤的活體大閘蟹到香港,而我是在106 年10月11日辦理出口報關,10月12日運送,當天的上午7 時44到香港,出口報運程序如前,但這批貨是他們公司員工載來機場長榮貨運倉儲交給我報關的,因為有了上一批的經驗,所以這次在10月11日我就申請了產地證明,當天蔡明勳即取得產地證明,就馬上傳給我,我再到國泰航空公司的櫃台辦理此批大閘蟹出口運送程序時,隨著飛機連同前述文件一起送至香港。(問:臺灣產地證明如何申請?需備何資料申請?需多久時間核發下來?)臺灣產地證明需要到國貿局網站線上申請,該網站上有數個單位可以供申請人申請,包括臺灣省商業會、臺灣省水族協會及臺灣省工會等單位,因為申請人是公司,所以我就選擇向臺灣省商業會申請,蔡明勳就給我一組定碁公司的國貿局帳號密碼,我再以代辦公司的身份,到國貿局網站內的臺灣省商業會窗口線上申請,並將出口報單、INVOICE 、工商登記資料備妥,線上電傳給國貿局,如果資料都有備齊,大約需1 至3 天就會核發下來,並將證明書的電子檔發至申請帳號內,待線上繳交新臺幣265 元的手續費完成後,才可以正式的取得產地證明。(問:承前,國貿局如何確認出口貨品確定係臺灣所出產的?國貿局是否會實際派員到養殖池勘察?)國貿局不會確認申請產地證明的物品是否確實來自於臺灣,也不會派人實際到養殖池勘察,而且一般來說,產地證明僅會註明臺灣生產,而不會註明詳細的養殖地址或養殖場,但蔡明勳這2 次請我協助申請的大閘蟹產地證明,蔡明勳還特別請我要在產地證明上註明是產自「桃園市中壢區上嶺段536 號溜池(B-29),養殖戶:定碁有限公司」等語。其再於本院 108 年4 月10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提示補充理由書所附中華民國商業總會函文附件)附件中有一頁記載收貨人資料為成隆行…產地證明必須打上養殖處:桃園市○○區○○段000000000 號溜池(B-29),這份文件是誰提供的?)蔡明勳提供的,我們據此做申請。」、「(檢察官問你有無印象另外一批大閘蟹(20KG)也有向台灣省商業會提供類似的文件,申請產地證明?)有。」、「(檢察官問因為台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也有記載養殖處是桃園市○○區○○段000 號溜池(B-29),因此台灣省商業會的產地證明也是依據被告提供的資料記載?)是,出口報單、國內發票以及出口的出貨單這些文件提供給商業總會,產地的部分是客戶告訴我們在何處,我們就告知商業總會,養殖處所只要我們告訴商業總會他們就會打上去,我也是根據出口的客戶告訴我,我才轉知商業總會。」等語。而證人錢國元上開證詞中有關大閘蟹之原產地係被告所指示乙節,亦可見偵卷第69頁反面之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照片,其所證核屬事實。 ㈦由上開㈤、㈥可知,被告販賣並出口至香港之本件二批大閘蟹之來源地內容,均係其提供不實資訊予錢國元,而由錢國元提供予台灣省商業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進而核發不實之原產地證明。 ㈧至證人即被告之妻呂建慧於調詢證稱本件出口之二批大閘蟹係由定碁公司在桃園市中壢區上嶺段536 號溜池(B-29)養殖出來的,係定碁公司於106 年1 月5 日進口蟹苗後,向地主陳三郎借用上開養殖池放養的云云,俱與上開各事證不符,核屬偽證之詞,此項對被告有利之證據無可憑採。 ㈨此外,並有被告出口至香港之本件二批大閘蟹之各項出口資料、火火公司出具之資料(其中可證被告接洽之安東尼即為該公司代表職員,可見偵卷第57頁)、被告與錢國元間之 LINE對話照片附卷可憑。綜上論述,被告販賣並出口至香港之本件二批大閘蟹之來源地內容,均係其提供不實資訊予錢國元,而由錢國元提供予台灣省商業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進而核發不實之原產地證明,被告取得後,並先傳予香港之收貨方即火火公司、成隆行(可參被告與錢國元間之LINE對話照片、火火公司於106 年10月3 日傳予香港特區政府食物暨環境衛生部之養殖地址資訊,而被告於上開偵訊時、甚且於本院辯論時亦履次提及105 、106 年開始,收貨之對方、安東尼要求要台灣產的大閘蟹,因之要求原產地證明等語),可見被告意圖欺騙收貨方即買方,而就本件商品之大閘蟹之原產國為虛偽之表示,是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表示罪。被告所犯同法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原產國表示商品罪,已為第1 項之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人認該2 罪構成想像競合犯,尚有未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錢國元申請原產地證明並出口,而向火火公司、成隆行表示原產地,是為間接正犯。再被告於不同之日期向不同之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再於不同日期出口予不同之收貨之買方,其先後所為,截然可畫分,聲請人認構成接續犯,公訴人認係想像競合犯,均有未合,應予分論併罰之。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之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為累犯,然經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為個案衡量,被告所構成累犯之罪名與本罪截然不同,本院認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然其仍屬累犯,仍應在主文欄記載累犯意旨並在據上論斷欄引用累犯條文,併此指明。爰審酌被告利用向我國各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各單位並無實地查核之漏洞(此應由檢察官函請經濟部確實改正,否則極易發生國際貿易爭端或引發國際貿易制裁),而申請核發內容虛偽之原產地證明,再向香港地區之公司出口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大閘蟹,除對香港地區之買方造成損害外,亦對台灣地區之出口貿易之名聲造成極大損害,本件復係由香港特區政府食物暨環境衛生部抽檢發現被告出口之上開大閘蟹戴奧辛及戴奧辛多氯聯苯超標後,向我台灣地區政府反應,而被告在偵訊最後雖然承認提供虛偽資訊而申辦原產地證明,然其於調、偵多次反覆供詞,甚且於本院審理時再度翻供以求卸責之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張家瑋手機2支,與本件犯罪無關,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