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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潘政宏張明宏許雅婷
  •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陳清裕

  • 原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盛陽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垂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曾盛陽 謝宜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馮基源律師 施宇軒律師 被   告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裕 被   告 林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訟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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