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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潘政宏張明宏許雅婷

原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告
曾盛陽
被告
謝宜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宇軒律師
被告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裕
被告
林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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