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心瑀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虹林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松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