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育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29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查本院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290 號判決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之設籍住所,由社區受僱人員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各1 紙存卷可稽。經1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 日在途期間,是其之上訴期間至108 年6 月9 日即已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即108 年6 月10日代之,是本件上訴期間至108 年6 月10日屆滿。而被告遲至108 年6 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