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秀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秀玉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秀玉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1 樓陸昇土木包工業獨資行號之負責人,而曾馨慧則為中新記帳士事務所之記帳人員,2 人有業務往來並為好朋友。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稱核研所)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公告辦理「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案號:NE0000000 以下稱本案採購案),採行公開招標方式,鄭秀玉欲以其經營之陸昇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惟因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為確保本案採購案能順利決標,竟與曾馨慧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曾馨慧(所涉行使偽造文書部分犯行,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自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利用其保管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川公司)、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合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暨營業稅申報書、營造業會員證、登記證書、手冊之機會,未經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同意及授權,即將上述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營業稅申報書及營造業會員證、登記證、手冊等交付鄭秀玉使用,鄭秀玉遂盜用合川公司及其負責人張孚睿;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胡珹瑞之印章,分別製作參與本案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即分別蓋用合川、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文件上,偽造完成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私文書;另分別在如附表一編號1 、6 、7 【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文件所蓋用之印章為聚合公司之印章】、附表二編號1 、6 、7 所示文件上蓋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蓋用位置、數量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製作完成後,再分別將附表一編號2 至7 、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投標文件各與事先購得之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押標金支票、郵政匯票置入信封袋內(其上各黏貼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所示投標專用標封單),於同年12月27日(即本案採購案開標日)前,假冒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送達桃園市○○區○○路0000號核研所以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核研所辦理本案採購案採購、投標之正確性。嗣於105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許,核研所主持開標人員察覺陸昇土木包工業、合川公司及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文字相似度極高,且投標專用標封單黏貼之信封袋,均有可明確辨識之「陸昇土木包工業」字樣,疑涉有異常關連辦理保留決標;翌年(106 年)1 月6 日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之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為由,公告不予決標,並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秀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共犯曾馨慧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㈢證人張孚睿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㈣證人胡珹瑞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㈤核研所106 年3 月21日核政字第1060001718號函及函附本案採購案105 年12月27日開標廢標紀錄、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廠商重大異常關聯情形一覽表、陸昇土木包工業、合川公司及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等。 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7日儲字第1060081411號函及函附郵政匯票申請書。 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6 年5 月4 日合金南桃園字第1060001858號函及函附申請開立支票相關傳票。 ㈧永豐商業銀行106 年5 月17日查詢回覆函及函附開立支票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冒用他人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查被告為使本案採購案達於3 家以上廠商投標,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嗣因核研所主持開標人員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終公告不予決標,是被告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詐術行為,並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應以未遂犯論處。 ㈡又被告以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所製作之投標文件,其中:⑴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招標投標/ 報價契約文件,載明投標總標價,並蓋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已表明各該公司以所載金額參與投標之意思,自屬私文書;⑵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投標標價清單/ 採購明細表,載明單價、總價等,並蓋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亦表明以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出具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同屬私文書;⑶如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具有以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聲明所勾選事項之意思,亦屬私文書;⑷如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切結書,亦有以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切結負擔法律上責任之意思,當有文書性。至其餘文件類多為招標公告所規定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被告固在其上盜蓋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然此類文件旁亦蓋有「與正本相符」印文,足見被告製作此類招標文件,並不具文書性。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又本件被告為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製作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其各本於冒名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盜蓋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應依侵害法益,各成立一盜用印章罪;而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曾馨慧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本件被告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即在使此標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製作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冒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將投標文件送達核研所行使參與投標等行為之時間、地點實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斷。 ㈦被告已著手於施詐行為,尚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乃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乃被告竟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名義投標,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尚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生損害非鉅,暨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又為使被告能於緩刑期間,深知戒惕,且促其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以達預防再犯之目的,併審酌本案具體犯罪情節、被告經濟狀況等,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國庫支付100,000 元,以勵自新。 四、沒收之說明: ㈠查本案採購案有關合川公司、聚合公司投標文件上所盜蓋之「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孚睿」、「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胡珹瑞」印文皆屬真正,自非偽造印章之印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㈡又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私文書,及其他投標文件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提出核研所行使,自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 名 稱 │ 蓋用印文位置 │ 蓋用印文數量 │ 卷證所在位置 │ ├──┼───────────┼─────────┼────────┼────────┤ │ 1 │投標專用標封單 │投標廠商旁空白處 │「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78頁反面│ │ │ │ │睿」印文各1 枚 │ │ ├──┼───────────┼─────────┼────────┼────────┤ │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研究所招標投標/報價契 │章欄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63頁正面│ │ │約文件 │ │睿」印文各1 枚 │ │ ├──┼───────────┼─────────┼────────┼────────┤ │ 3 │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 │投標廠商印章、負責│合計「合川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表(共7頁) │人印章或簽名欄及續│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63頁反面│ │ │ │頁末空白處 │張孚睿」印文各7 │至66頁反面 │ │ │ │ │枚 │ │ ├──┼───────────┼─────────┼────────┼────────┤ │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章欄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67頁正面│ │ │ │ │睿」印文各1 枚 │ │ ├──┼───────────┼─────────┼────────┼────────┤ │ 5 │切結書 │立書人欄 │「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67頁反面│ │ │ │ │睿」印文各1 枚 │ │ ├──┼───────────┼─────────┼────────┼────────┤ │ 6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申報書右下方處 │蓋用「聚合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書(105年9-10月) │ │份有限公司」印文│52號卷第68頁反面│ │ │ │ │1 枚後註記「×」│ │ ├──┼───────────┼─────────┼────────┼────────┤ │ 7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工│左列各文件各頁空白│合計「合川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會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處 │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68頁正面│ │ │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 │張孚睿」印文各20│、第69頁至78頁正│ │ │業承攬工程手冊等 │ │枚 │面 │ └──┴───────────┴─────────┴────────┴────────┘ 附表二: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 名 稱 │ 蓋用印文位置 │ 蓋用印文數量 │ 卷證所在位置 │ ├──┼───────────┼─────────┼────────┼────────┤ │ 1 │投標專用標封單 │投標廠商旁空白處 │「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93頁反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 │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研究所招標投標/報價契 │章欄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0頁正面│ │ │約文件 │ │瑞」印文各1 枚 │ │ ├──┼───────────┼─────────┼────────┼────────┤ │ 3 │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 │投標廠商印章、負責│合計「聚合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表(共7頁) │人印章或簽名欄及續│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80頁反面│ │ │ │頁末空白處 │胡珹瑞」印文各7 │至83頁反面 │ │ │ │ │枚 │ │ ├──┼───────────┼─────────┼────────┼────────┤ │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章欄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4頁正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 │ 5 │切結書 │立書人欄 │「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4頁反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 │ 6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申報書右下方處 │「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書(105年9-10月) │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5頁正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 │ 7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工│左列各文件各頁空白│合計「聚合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會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處 │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87頁正面│ │ │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 │胡珹瑞」印文各13│至93頁正面 │ │ │業承攬工程手冊等 │ │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