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靜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靜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靜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民國104 年9 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 年4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676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