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威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威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論諸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條文頒自同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剝奪受刑人可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探研修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不囿複數犯罪併合處罰之模式致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享之利益喪失,細析本件數罪俱屬可得易科罰金及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院自當適用修正後該條規定併合處罰之,特加揭明。查受刑人趙威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佐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茲檢察官聲請盼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