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義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再者,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 部分縱已於民國107 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妨害風化罪章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2 月1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81 號、106 年度壢簡字第20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 │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4日 │106年6月14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8041號 │第15820、第17845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2022 │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5日 │ 107年3月30日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2022 │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7年2月13日 │ 107年5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4967號易科罰金執行│ │ │ │ │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