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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7 年1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3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②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8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③104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⑥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①至③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32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並與上開④、⑤、⑥部分合併執行,受刑人於104 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8 年7 月9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6 月1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6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宏 任

書記官 陳 美 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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