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永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永富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富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首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