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名貴 被 告 張勝勛 林毓月 被 告 弘鈺企業社 兼代表人 林秀碧 被 告 奕凡鐵工廠 兼代表人 邱秋金 上 五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升峰企業社 兼代表人 江麗珠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京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澔祥 被 告 葉梅春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四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均應更正為「米酒#3包裝線檢修00-0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