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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呂世文陳郁融曾淑君
  • 法定代理人
    張名貴、林秀碧、邱秋金、江麗珠、林澔祥

  • 被告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張勝勛弘鈺企業社法人奕凡鐵工廠升峰企業社法人京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葉梅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名貴 被   告 張勝勛 林毓月 被   告 弘鈺企業社 兼代表人  林秀碧 被   告 奕凡鐵工廠 兼代表人  邱秋金 上 五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升峰企業社 兼代表人  江麗珠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京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澔祥 被   告 葉梅春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四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均應更正為「米酒#3包裝線檢修00-0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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