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名貴
- 被告
- 張勝勛
- 被告
- 林毓月
- 被告
- 弘鈺企業社
- 兼代表人
- 林秀碧
- 被告
- 奕凡鐵工廠
- 兼代表人
- 邱秋金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絲漢德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賈鈞棠律師
- 被告
- 升峰企業社
- 兼代表人
- 江麗珠
- 選任辯護人
- 包漢銘律師
- 被告
- 京杰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澔祥
- 被告
- 葉梅春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均應更正為「米酒#3包裝線檢修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9 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