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姜鈞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鈞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范姜鈞與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60 號判決,其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收受判決後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