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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姜鈞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鈞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范姜鈞與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60 號判決,其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收受判決後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