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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德軒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被告
陳振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因被告羈押期間將至,裁定如下:

主文

盧德軒、陳振華均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盧德軒、陳振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起均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案調查審理後,於107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並當庭解除被告2 人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7 年11月29日宣判,分別判處被告2 人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4 月在案(均尚未確定)。

三、查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4日訊問後,考量:①被告盧德軒於104 年及105 年間,因另案加重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另於107 年間,因另案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1298 號偵查中;②被告陳振華於107年間,因另案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 年度偵字第7903號、第15654 號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056 號追加起訴(現均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偵字第31298 號偵查中各節,有各該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俱見被告2 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經權衡比例原則後,本院認被告2人仍具羈押原因及必要,應自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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